重庆大学研究生院
重大校研〔2017〕32号
关于规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相关工作,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等国家和学校的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务必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严格审查。研究生院对违反规定者不予接受申请。
在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审查中,对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要求,明确为:申请人近五年以主要完成人身份(持证人)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项的认定按照学校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的学术成果奖励办法中相应条款执行。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7年7月31日
重庆大学
研究生院 2017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