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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校〔2015〕249号(新)超期学籍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7 17:26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5〕249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超期学习研究生

学籍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学校特制定《重庆大学超期学习研究生学籍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5日    

 

重庆大学超期学习研究生学籍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学校特制定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时间超期学籍处理暂行办法。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校时间超期处理办法

根据《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博士研究生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6年(脱产学习)或7年(在职学习)的,应予退学。

1.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学位论文已开题并完成部分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注册满1学年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按肄业处理,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符合结业、肄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按退学处理。

2.已结业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2年之内均可向学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时间超期处理办法

根据《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硕士研究生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5年(脱产学习)或6年(在职学习)的,应予退学。

1.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学位论文已开题并完成部分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注册满1学年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按肄业处理,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符合结业、肄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按退学处理。

2.已结业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1年之内均可向学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

三、出境、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学籍处理办法

对于申请出境、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最长时间2年,到期自动终止学籍,按退学处理。

四、其它

1.从2015年起,学校每年定期对在校时间超期的研究生进行学籍处理。

2.研究生在校时间超过以下年限的停发助学金:直博生5年、公开招考博士生4年、硕博连读生从取得博士学籍起4年、硕士生3年。各培养单位不再计算该部分的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

3.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规定在试行过程中如出现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